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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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378號上訴人即被告林 于安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365號、第16621號、109年度偵字第2482號、第3021號、第3022號、第3023號、第3024號、第3301號、第3302號、第34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林于安 各處如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部分:本案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僅上訴人即被告林于安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明示僅針對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41頁、第520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為審理,原判決關於事實、所犯罪名(原審認定被告就原判決事實,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0罪】,見原判決書第11頁)及沒收之認定等部分均已確定,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連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及論罪法條,均援用原判決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就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犯行(共20罪),並予以科刑,固非無見。惟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以符罪刑相當之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所稱之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倘條件有別,應本乎正義理念,分別適度量處,禁止恣意為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56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在科刑過程中對於各種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以及對科刑相關情狀事證是否為適當審酌而定。而法院為刑罰裁量時,除應遵守平等原則、保障人權之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以及刑法所規定之責任原則,與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之規範外,更必須依據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平衡,而為適當之裁量。觀諸原判決量刑理由載稱:審酌被告為解決自身債務,不思透過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利用本案告訴人希望透過投資取得高額獲利之心理,塑造其有專門投資基金之管道,獲利甚多、獲利速度快,且可退還本金等假象,使本案告訴人誤信後紛紛將金錢給付予被告,被告並長年累月將某一告訴人所交款項,充作與其他告訴人約定應予支付之本金、利息,藉此手法隱瞞其不法行徑,但最終因不堪負荷而事跡敗露,使本案多數告訴人蒙受龐大財產損害,被告所為甚不可取;惟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偵查、審理期間陸續與告訴人萬 咸佑吳俐潔余詩胤陳碧螢連慧美陳姵伶闕鈺晴王冠雯呂詩雯呂詩婷 (即 呂馷芯 )、 李尚勳 達成和解,除告訴人呂詩雯、呂詩婷(即呂馷芯)為私下和解,雙方約定之和解金額不詳外,其餘已和解之告訴人部分,被告均允諾未來將依約定條件,給付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和解金額等情,雖和解款項絕大多數仍待被告履行,難謂前揭已和解之告訴人已獲得財產損害之填補,惟仍可徵被告並非毫無悔意,亦願出面承擔責任之犯後態度,併參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學歷,離婚,無子女,獨居,目前工作為替客戶接睫毛之美容工作,1件新臺幣(下同)1,500元,但接案數量不穩定,生活勉持之家庭與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獲利益,造成各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原判決附表一「論罪科刑與沒收」欄所示之刑(見原判決書第12至13頁),考量被告於本案雖詐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告訴人,且詐欺金額分別如本判決附表「總計詐騙金額」欄所示,惟其於原審或與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4至6、12至14、16至18、20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雖未達成和解,而係直接對如本判決附表編號2、3、7至11、15、19所示之告訴人完全清償或部分清償(如本判決附表「已償還金額」及「剩餘金額」欄位),且對部分告訴人所償還之金額亦已超出所詐騙之金額(因有給付利息),原審於此情況為如本判決附表「原審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而未就此犯後態度上為對被告有利之考量,容有未恰。原審有上開量刑不當之情況,且未敘明何以有前開量刑之理由,量刑均難謂妥適,被告上訴請求輕判,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其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於行為時,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解決自身債務,竟不思透過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利用告訴人希望透過投資取得高額獲利之心理,塑造其有專門投資基金之管道,獲利甚多、獲利速度快,且可退還本金等假象,使告訴人誤信後紛紛將金錢給付予被告,被告並長年累月將告訴人所交款項,充作與其他告訴人約定應予支付之本金、利息,藉此手法隱瞞其不法行徑,但最終因不堪負荷而事跡敗露,使多數告訴人蒙受龐大財產損害,被告所為甚不可取;惟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偵查及原審期間陸續與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對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完全清償或部分清償,又被告於本院雖表達欲與尚未和解之告訴人進行和解,但因雙方就給付方式未能達成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惟仍可徵被告並非毫無悔意,亦願出面承擔責任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數、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行動美睫,月收入約1萬元、離婚,見本院卷第1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各次犯罪手法雷同,且犯罪時間相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應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黎惠萍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總計詐騙金額(新臺幣,下同)剩餘金額原審宣告刑本院宣告刑已償還金額是否和解⒈ 萬咸佑 10萬5,0004萬6,281林于安處有期徒刑柒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萬8,719是⒉ 許展榮 1,735萬5,749496萬513林于安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1,239萬5,236否⒊陳 俞臻 1,803萬9,6931,084萬4,877林于安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719萬4,816否⒋吳俐潔42萬0,5352,132林于安處有期徒刑柒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萬8,403是⒌余詩胤1,722萬8,958706萬7,831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1,016萬1,127是⒍陳碧螢960萬4,725214萬1,712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46萬3,013是⒎ 華冠淯 1,361萬4,088401萬7,195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959萬6,893否⒏ 徐文彥 417萬2,18284萬8,164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32萬4,018否⒐ 張滋純 38萬1,45627萬4,252林于安處有期徒刑玖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捌月。10萬7,204否⒑ 張愷 芮218萬6,041200萬268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8萬5,773否⒒ 鄭介堯 721萬7,065711萬5,785林于安處有期徒刑貳年。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10萬1,280否⒓連慧美299萬8,017299萬8,017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0是⒔陳姵伶878萬5,000555萬6,000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22萬9,000是⒕闕鈺晴1,235萬7,044已清償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05萬3,603是⒖ 李雅馨 1,460萬0,474619萬568林于安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貳年。840萬9,906否⒗王冠雯96萬6,000已清償林于安處有期徒刑玖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62萬8,013是⒘呂詩雯173萬6,000已清償林于安處有期徒刑捌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77萬1,312是⒙呂詩婷(呂馷芯)239萬2,450已清償林于安處有期徒刑捌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46萬9,832是⒚ 廖玲 4,748萬2,690已清償林于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754萬4,769否⒛李尚勳38萬4,30038萬4,300林于安處有期徒刑捌月。林于安處有期徒刑柒月。0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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