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49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一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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