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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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元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元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君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媚媚 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11年6月30日189,919元SCA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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