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霞 間請求給付買價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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