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榮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零捌佰
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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