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銘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8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9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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