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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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3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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