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 林陳時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王舜信 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訴人 林美賢 被上訴人 林美雪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被上訴人 李奕葶 即美樂帝汽車美容坊
鄭又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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