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866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按每月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
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