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郭寶蓮 被告 周本興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周本興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郭寶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所涉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依原告於106年6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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