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 洪秋菊 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 律師被告 吳明清
姚玉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二八八號被告吳明清公共危險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明清因涉有公共危險即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1年5月5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原告所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778號起訴書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5至28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經核上開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