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675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周相淩、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