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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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盧楟媜 被告 廖千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3,7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
623號、第300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件刑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50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僅係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他案被害人,非本件刑事被害人,不符合民法負賠償責任要件,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亟難認屬有據。是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翁儀齡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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