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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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徐文昌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原告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032元,占用面積為3.5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5,612元,至聲明第2項屬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