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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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以非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