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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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謝承翰 相對人 江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11號詐欺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調解(108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9號),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黃世維書記官游意婷調解委員簡富雄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謝承翰相對人江嘉明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参佰陸拾玖元整,給付方式: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参仟元予聲請人收受完畢(簽名:謝承翰),第一期自民國(下同)108年7月10日前給付貳萬元,第二期自108年8月起至109年5月止(共十一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第十一期給付肆仟参佰陸拾玖元),上述款項均逕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大湖分行、戶名:謝承翰、帳號:0000000000000號),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謝承翰相對人:江嘉明調解委員:簡富雄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游意婷司法事務官黃世維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佩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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