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民眾日報公告版1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18日(因期間末日為假日順延)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廖盛興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95年11月24日│3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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