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台東縣都歷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吳新作 被告 蔡蕙安 原名 蔡蘭桂 .
武聖富 蔡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卷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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