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基 訴訟代理人 陳怡慧
郭梅珠 被告 杜雅真
林正雄 蘇木山 林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杜雅真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正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蘇木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正松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杜雅真負擔新台幣壹佰陸拾肆元、由被告林正雄負擔新台幣叁佰伍拾元、被告蘇木山負擔新台幣陸佰零肆元,餘由被告林正松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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