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30號聲請人 羅秀霞 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相對人 秦佩如 關係人 張富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6年2月14日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30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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