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選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選訴字第7號
112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洪俊雄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俊雄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偉為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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