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蔡旻育 被告 陳傳杰
吳俊清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7、6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