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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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簡字第4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