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11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禁治產人甲○○法定監護人其父母 王義榮張春季 仍存在,請提出無法或不適任擔任禁治產人監護人相關事證。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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