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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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吳基銘

廖慧玲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昇燁

被告 黃明煌

陳阿明 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0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世顏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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