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吳基銘
廖慧玲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昇燁
被告 黃明煌
陳阿明 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0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郭世顏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