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