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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