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補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8號聲請人 陳美玉 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陳美智 等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究竟為何?是否為訴請遺產分割?倘是,請更正其聲明。
(二)本件各項訴之聲明所憑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各為何?
二、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及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
三、被繼承人 楊忠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四、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五、請儘速補正,待全部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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