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 黃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康閔雄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人×10份×51元=1,020元)。
二、請說明本件聲請律師費或代辦費用為何?是否已給付?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並補正委任狀。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聲請人陳報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及原因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11年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六、依聲請人之清算聲請陳報狀所載,聲請人因年老力衰,難以找到工作,聲請清算前2年間生活除了過往現今儲蓄及依靠前夫 陸宜村 給予女兒照顧費用(即前夫將名下門牌號碼:臺北市○○街00號8樓房屋租金,撥用予兩造所生之二女開支,扣除兩女支出後,如有剩餘,兩女沒有反對則可做聲請人生活費用。)請補正說明前夫資助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陳報前開資助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臺北市○○街00號8樓房屋之產權證明、租約、租金支付明細等)。另請提出聲請人2名女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需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及2名女兒支出費用數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並請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如有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1、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切勿自行刪減)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後迄今(即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迄今)之每月收入及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數額為何,並製成聲請清算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113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68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十一、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聲請人所持有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之全部「存款存摺」(包
含但不限於:新光商業銀行、郵局),並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封面及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若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㈣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之所有保險單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010203
㈤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㈦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十二、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
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依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5號卷內所示,司法事務官於112年3月27日發函請聲請人說明「...台端前於109年9月由郵局提領37萬元存款,另000年0月間於新光銀行帳戶現金支出及提領共70萬元,而當時台端已積欠債務而限不能清償,請陳報當時何以提領大筆現款?是否仍有剩餘?其用途?」復參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卷亦有相同情事,請聲請人補正說明上開情事。【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請「一次」即補正齊全,並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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