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五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賴鋒
送達代收人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