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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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58號聲請人 王新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王家軍 之繼承權一案,未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同年4月16日、同年6月26日以通知書命其補正,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