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莉芬被告林承漩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40號、第4040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莉芬、林承漩告訴被告林承漩、陳莉芬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陳莉芬、林承漩具狀撤回對被告林承漩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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