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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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明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20日111年度交簡字第108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7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