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卿陳維勝 、.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8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
二、被告陳維卿、陳維勝、 陳美只 等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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