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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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545號
聲請人 黃國忠 被繼承人 黃永興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永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於民國99年10月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黃永興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黃永興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參照)。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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