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救字第9號聲請人 林麗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經查,聲請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准予開始清算,惟
業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駁回,故聲請人雖同時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則其聲請上開救助亦同屬無據,應予駁回。
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