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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