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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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育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子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子育明知 愷他 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下稱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惟被告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自民國100年9月起,即開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 傅森昌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因無法特定時間、地點,不在起訴範圍);復於100年11月3日23時許,被告以不詳之聯絡方式,與證人傅森昌(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聯絡後,相約在位於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環中路口之加油站前見面,並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公斤與證人傅森昌收受。嗣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1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證人傅森昌之住處執行搜索,並在證人傅森昌之車內及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神釆飛揚酒店」公司處所之地下室2樓,查獲證人傅森昌向被告購買之愷他命毒品共12包(毛重511.6公克;證人傅森昌其餘向被告所購買之愷他命毒品,業已施用或販售與他人)。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指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犯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等罪者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其毒品來源,俾圖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輕其刑,故其自白之憑信性即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所為之證述較為薄弱,為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以避免其為邀減刑寬典而為損人利己之不實陳述,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採為被告有罪之認定。雖此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仍須該證據與自白相互利用,以擔保自白事實之真實性,而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若以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補強證據,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別明白所交易標的物為毒品,否則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縱使「指證者」證述對話內容涵意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或轉讓者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證明其有具犯罪同一性(例如先行有關販賣毒品之暗語,與本件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通訊監察結果即時啟動調查而查獲客觀上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子育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係以證人傅森昌、 吳富如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方信博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富如與被告間之通話錄音光碟暨譯文、監視畫面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306號起訴書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為論據。
五、訊據被告 楊子育固 坦承其綽號為「 柚子 」,證人傅森昌係其任職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神釆飛揚酒店」期間之同事,及其曾於證人傅森昌因其所涉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查獲後,與證人吳富如有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譯文之談話內容等事實,然堅詞否認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沒有販賣過毒品;在傅森昌入監後,伊是基於朋友的交情,才想說照顧其妻兒;與吳富如交談時,是在關心傅森昌為何被羈押,是吳富如一直強調伊賣毒品給傅森昌,伊是一直否認等語。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依吳富如所提供其與被告間之通話內容以觀,是吳富如一直逼問被告到底是不是傅森昌上游的事情,被告則是一直否認自己是傅森昌的毒品上游,又被告係基於朋友情誼才想拿錢幫忙吳富如;再者,傅森昌就本次交易地點前後供述不一,其亦坦承係因找不到其他毒品上游,才指認被告出來欲為自己減刑;另吳富如、方信博就如何得知被告為傅森昌毒品上手之證述內容與傅森昌所述情節不相符,足證渠等所述均有瑕疵。再者,依傅森昌所扣得之毒品數量、前案販賣毒品的數量,及傅森昌自己所述施用毒品的數量以觀,被告應無於犯罪時間販賣毒品給傅森昌;又被告前案運輸毒品犯罪時間是100年6月至11月間,與本案犯罪時間並未重疊,顯見並無關聯性。
是以,因傅森昌之指述有重大瑕疵,且與其他證人證述情節亦不相符,卷內證據顯不足證明被告有在100年11月3日23時有在五權西路與環中路口加油站販賣毒品給傅森昌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綽號為「柚子」,其與證人傅森昌因均曾於96年、97年間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神釆飛揚酒店」內工作而結識,此為被告所坦認【見101年度他字第4215號卷(下稱第4215號卷)第44頁背面、本院卷第83頁正面、第189頁正面】,亦經證人傅森昌、吳富如、 方博信 證述屬實【見第4215號卷第73頁、見102年度偵字第9871號卷(下稱第9871號卷)第11頁正面及背面、第19頁正面、本院卷第266頁正面、第267頁正面及背面】,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就如附件一所示之譯文內容,係被告與證人吳富如之談話內容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本院卷第84頁正面),且經證人吳富如證述明確(見第4215號卷第71頁正面、第9871號卷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背面),並有證人吳富如所提供之車上錄音光碟在卷可稽(見第4215號卷第5頁信封內),及經本院於103年5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勘驗上開光碟內檔名「Track01」之錄音檔案屬實(見本院卷第83頁背面至第84頁正面),是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另被告在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6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經警查獲後之101年1月16日,曾至證人吳富如住處與之交談,談話內容為如附件二譯文所示等情,亦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卷第113頁背面至第114頁),並經證人吳富如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見第4215號卷第19頁、第9871號卷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背面、本院卷第258頁背面至第259頁背面),復有證人吳富如提出之錄影檔光碟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第4215號卷第5頁信封內、第31頁至第35頁),再經本院於103年5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勘驗上開光碟內檔名「PTDC0048.MOV」、「PTDC0049.MOV」、「PTDC0050.MOV」、「PTDC0051.MOV」之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屬實(見本院卷第87頁正面至第93頁背面),是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
㈡、證人傅森昌固指稱其有於100年11月3日以25萬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愷他命1公斤等情,然查:
⒈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10日警詢中證稱:伊都是用伊的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伊會先打被告的上開手機相約交易地點,約完地點後,有時候在被告車上,有時候在伊車上交易;伊最後一次向被告購買愷他命,是在上個星期二或三,被告先來伊位於臺中市○○○○街00○0號之住處向伊收取價金25萬元,約過了2、3小時,伊等約在位於北屯路與梅亭街交岔路口之加油站,伊將車窗打開,被告拿1公斤的愷他命給伊後再離開等語(見第4215號卷第171頁、第173頁)。嗣於100年11月11日警詢中證稱:警方查扣之愷他命12包就是100年11月3日23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環中路口之加油站,向被告購買1公斤、25萬元之愷他命,伊沒有向其他人買毒品等語(見第4215號卷第187頁、第189頁);並於同日偵查中結證稱:伊的愷他命是向被告購買,伊在警詢中供稱伊都是用伊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等情為實在;伊從7、8月開始向被告購買愷他命;最後一次向被告購買愷他命是在上星期三或四,伊打電話給被告,和被告約在北屯路跟梅亭街的加油站;被告約19、20時打給伊,說他到伊家了,伊下去跟被告講完以後,再上去拿錢下去給被告;約一小時後,被告打電話給伊,說「好了」,約在梅亭街加油站,伊過去時被告已經在那邊了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461號卷(下稱第461號卷)第4頁正面】。繼而於102年8月19日偵查中先結證稱:伊是與被告開頭為0930之門號聯絡,於100年11月10日經警於臺中市○○路0段00號地下室2樓查扣到的愷他命是向被告購買的,是查獲日往前推算一個星期左右,在位於臺中市北區梅亭街與北屯路交岔路口的加油站向被告購買等語;嗣經檢察官提示警詢筆錄後,又改稱:伊是在100年11月3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環中路交岔路口之加油站,向被告購買當時被查扣的愷他命12包(含袋重共511.6公克),地點應以當時警詢講的為準,因為時間已久遠,伊剛剛才會講錯;伊和被告購買金額為25萬元、數量為1公斤之愷他命等語(第9871號卷第19頁背面)。於本院審理中經檢察官提示其於102年8月19日之偵查筆錄後,先結證稱:伊是在五權西路與環中路交岔路口之加油站與被告進行交易,當時講的日期是用推算的,大概是在查獲前1、2個星期,所以才跟檢察官說是11月3日等語(見本院卷第249頁背面);嗣經本院補充訊問時,又改稱:伊在100年11月1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有提到一個交易地點在北屯路與梅亭街口,是在伊公司旁邊,這應該是伊與被告交易毒品的地點;後來改口在五權西路與環中路交岔路口,是因為伊等當時只有這幾個地點會見面,只能大約推測等語(見本院卷第253頁正面)。
⒉綜觀證人傅森昌上開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就其係與被告所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於100年11月10日經警查獲之前週,以25萬元向被告購買1公斤愷他命等節,前後證述雖大致相符;然就雙方交易碰面之確切日期,究係100年11月10日經警查獲之前週星期二即100年11月1日,或前週星期三即100年11月2日,抑或前週星期四即100年11月3日,已無法確認。就其本次向被告購買愷他命之地點,則先於100年11月10日證稱係於臺中市北屯路與梅亭街交岔路口之加油站進行交易;再於100年11月11日警詢中改稱交易地點係在位於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環中路口之加油站;於同日偵查中,則改稱交易地點係在臺中市北屯路與梅亭街交岔路口之加油站;嗣於102年8月19日偵查中,於檢察官提示警詢筆錄前,先結證稱交易地點係在梅亭街加油站,經檢察官提示警詢筆錄後,再改稱其係在位於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環中路口之加油站與被告進行交易,是其就本次與被告購買愷他命之地點前後反覆,互有歧異;則其所證是否屬實,已屬有疑。復衡以證人傅森昌於本院審理中亦坦認時間、地點均是伊大約推測等情,業如前述,則其所述與被告進行愷他命交易之時間、地點,是否與事實相符,已屬有疑。
⒊證人傅森昌自承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
0年11月3日19時13分許之基地台位置係在苗栗縣竹南鎮○○○路00號,證人傅森昌於該通電話中亦向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表明其正在外縣市等一下會回臺中等情,此業據證人傅森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見第9871號卷第21頁背面、本院卷第253頁背面),亦有卷附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台中查緝隊通訊監察作業譯文摘要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1號卷第148頁背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51頁正面)足佐;又依卷附證人傅森昌自承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0年11月3日之通聯紀錄(見第9871號卷第21頁背面、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1號卷第141頁背面),該門號行動電話於該日19時17分許之基地台位置亦係在苗栗縣竹南鎮○○○路00號,直至同日21時19分許,該門號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始出現在臺中市○○區○○○○街00號7樓。堪認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3日19時17分許時,仍身在苗栗縣,並非在其位於臺中之住家內。然依證人傅森昌前揭偵查中之證詞,其係於100年11月3日19時、20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之住處將錢給被告,是其此部分所述交易情節是否與事實相符,亦有疑義。另依證人傅森昌上開證述,其於本次毒品交易前,係以其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然被告否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其所使用,經調閱該門號之申登人資料後,亦非被告所申辦(見第4215號卷第37頁),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證證人傅森昌確有於100年11月3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之事實,且證人傅森昌自承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0年11月3日亦均無與其所稱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何通聯紀錄,此有前揭通聯紀錄在卷可稽,是證人傅森昌此部分指述內容並無何通聯紀錄或譯文足佐,自僅難以證人傅森昌之單一指述,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⒋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10日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市
北屯區平昌里○○○○街00○0號住處、停放於該址住處地下室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其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公司處所之地下室2樓內,固經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12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養院鑑定後,鑑定結果均檢出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共
505.0582公克(驗餘淨重共503.5562公克),此有中巡局台中機動查緝隊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查扣物品目錄表、100年12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100年11月28日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佐(見101年度訴字第161號卷第169頁正面至第177頁背面)。然上開扣案物品僅足證明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10日為警查獲時持有愷他命505.0582公克之事實,尚無從證明該項扣案物品即係傅森昌於100年11月3日向被告購買所得,自亦無從作為佐證證人傅森昌上開指證為真實之證據。⒌綜上,證人傅森昌雖就被告有於100年11月3日販賣愷他命1
公斤與其乙節證述歷歷,惟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指稱之購買時間、地點等節,非無瑕疵可指,證人傅森昌亦坦承此部分之陳述係出於推測之詞,且卷內亦乏通訊監察譯文足佐;復衡以證人傅森昌因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於該案件中,證人傅森昌係以供出其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毒品來源為被告,據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事由,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1073號判決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閱屬實;是證人傅森昌於該案中販賣之愷他命來源是否為被告,亦即被告是否為證人傅森昌於該案販賣之愷他命取得來源,攸關證人傅森昌於其被訴之上開案件中,是否得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此亦經證人傅森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在100年6月底到100年11月初,這段時間伊所販賣的愷他命來源並非都是被告,伊還有其他上游,在前案中只供出被告是因為知道被告的本名,且因為其他人找不到是因為找不到其他上游,才咬被告出來,為了要減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42頁正面、第246頁背面)。是顯不得僅以證人傅森昌前開非無瑕疵且乏相關佐證之指證,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證人吳富如與方信博雖均就證人傅森昌有向被告購買愷他命等情指證歷歷。然查:
⒈證人吳富如於警詢中證稱:伊知道傅森昌毒品是向被告購買
的是因為100年9月初時,被告有當著伊的面,主動問傅森昌要不要購買愷他命等語(見第4215號卷第71頁、第73頁);於偵查中則結證稱:傅森昌有跟伊講過毒品是向被告買的,約在100年6、7月的時候,被告就有賣愷他命給傅森昌;伊沒有親眼看到被告把毒品交給傅森昌,但 伊有 親眼看到他來伊位於臺中市○○○○街00○0號之住處跟傅森昌收錢,看過兩次,伊記得一次在100年9月份一次,另一次忘記了,每次都拿20幾萬元;被告來伊住處向傅森昌拿20幾萬元時,伊沒有聽到他們討論這筆錢就是買賣毒品的錢,或說是什麼錢,他們都是一次先交貨,再交錢;被告和傅森昌有在伊住處吸食過愷他命,但伊沒有看過大量的毒品等語(見第9871號卷第11頁背面);於本院審理中經辯護人行主詰問時,結證稱:伊有在住處樓下看過一次傅森昌把購買毒品的錢交給被告,因為傅森昌在拿錢的時候,事先有告訴伊是被告要來拿錢,也是在那個時候傅森昌告訴伊,他的上手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55頁正面及背面);嗣經檢察官行反詰問及本院補充訊問時,復結證稱:伊沒有在場看過被告與傅森昌交易,只有看過1次他們給錢,傅森昌跟伊講拿20幾萬元,時間大約是傅森昌於100年11月10日經警查獲前1、2個月以上,傅森昌也知道伊有看到;傅森昌跟伊說他向被告購買毒品是在傅森昌於100年11月10日經警查獲前2、3個月以上等語(見本院卷第260頁正面至第261頁正面、第264頁正面及背面)。
⒉綜觀證人吳富如上開證述內容,其於偵查中先證述看過被告
來向證人傅森昌收錢2次,於本院審理中則是證述僅看過1次,是就其見聞證人傅森昌付錢給被告之次數前後供述已有不一。復就其是否有聽聞證人傅森昌交付20幾萬元與被告之原因,證人吳富如於偵查中先證稱其沒有聽到這筆錢之用途,於本院審理中復改稱證人傅森昌於拿購買毒品的錢給被告前,有告訴其是被告要來拿及告知被告為毒品上手等語;及就其於何時經證人傅森昌告知毒品來源為被告乙節,於本院審理中先稱係其在住處樓下看到證人傅森昌將錢拿給被告時,經證人傅森昌告知,其後經本院補充訊問時則改稱其看到證人傅森昌拿20幾萬元與被告是100年11月10日證人傅森昌經警查獲前1、2個月以上;證人傅森昌則是在100年11月10日經警查獲前2、3個月以上時告知被告是其毒品來源;另其所述之被告與證人傅森昌之交易模式係先拿貨後付款,亦與證人傅森昌所述係先付款後拿貨之模式有異。顯見證人吳富如就如何及何時得知被告為證人傅森昌毒品上手乙節,前後證述內容亦互有歧異,就被告與證人傅森昌之毒品交易模式亦與證人傅森昌所述相異。另佐以證人傅森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沒有直接當面和吳富如說過伊毒品上手是被告;被告向伊收毒品錢時,吳富如沒有看過,對伊購買愷他命的事情也不太清楚,伊也沒有與吳富如針對買賣毒品的事情詳細討論,因為這方面伊不會讓他了解很多,吳富如應該只是大約推測伊毒品上手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48頁正面、第252頁背面),即否認其曾告知證人吳富如其毒品上手為被告及認為證人吳富如亦未曾看到其將毒品價金交付被告等節,則證人吳富如此部分所述是否屬實,亦有疑義。
⒊況依證人吳富如之上開證詞,其看到被告向證人傅森昌兜售
毒品之時間為100年9月,看到證人傅森昌交付被告20幾萬元之時間大約是傅森昌於100年11月10日經警查獲前1、2個月以上,證人傅森昌告知證人吳富如被告為其愷他命上手之時間則是在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10日經警查獲前2、3個月以上,顯見證人吳富如上開見聞均早於本案起訴之被告犯罪時間即100年11月3日前,且相距已逾2月,足徵證人吳富如除未親自見聞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3日與被告交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外,證人傅森昌亦未曾明確告知證人吳富如於100年11月3日係向被告購買1公斤愷他命。復參以證人傅森昌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在100年6月底到100年11月初,這段時間伊所販賣的愷他命來源並非都是被告,伊還有其他上游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42頁正面、第246頁背面)。是縱認證人吳富如所述之前揭見聞為真,然證人傅森昌於100年6月底到100年11月初既有複數取得毒品之來源,則依前揭證人吳富如之證述內容,亦僅得證明被告於100年9月初有向證人傅森昌兜售毒品之行為,及證人傅森昌於100年8、9月間曾交付20幾萬現金與被告,暨其曾於100年9月、10月間向證人吳富如表明被告為其毒品上手之事實,尚無由以此逕採為認定被告於100年11月3日以25萬元代價販賣愷他命1公斤與證人傅森昌之依據。
⒋另依證人吳富如之前揭證述,其自承從未親眼見過被告與證
人傅森昌進行交易,核與證人傅森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吳富如於102年8月8日警詢時會說被告於100年9月初,有當著她的面問伊是否要購買愷他命,被告當時應該只是問而已;伊沒有當著吳富如的面交易,100年11月3日與被告交易毒品時吳富如應該沒看到等語(見本院卷第244頁正面、第250頁正面),情節相符。是縱證人吳富如所述證人傅森昌確有告知其毒品上游為被告乙節屬實,亦僅能證明證人傅森昌曾告知證人吳富如被告為其毒品上游,然就被告是否曾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公斤與證人傅森昌之事實部分,證人吳富如之證述內容則僅係轉述證人傅森昌所述,本質上與證人傅森昌之證述相同,即亦難採為佐證證人傅森昌上開指證被告有於100年11月3日以25萬元代價販賣愷他命1公斤與其之證據。
⒌證人吳富如雖另指稱被告有向其坦承為證人傅森昌取得愷他
命之上手等語,並提出車上錄音光碟及錄影檔光碟為證;被告亦不否認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之譯文為其與證人吳富如間之談話內容,業如前述。然查:
①觀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之譯文內容,被告固確有向證人
吳富如提及「因為我是 阿昌 的上線」、「阿昌直接改口供把全部事情都擔下來,變成我完全都沒事情了」、「又不是只有我是他的上游,可是在關心他的是我,......他不只跟我一個人接洽」、「(吳富如:那他現在只有講你而已。)好好,那我就認了」等語。惟參以如附件一所示之譯文內容,開始於證人吳富如向被告表示「就我跟你說喔,阿我要怎麼跟你說?」等語,結束於證人吳富如向被告稱:「那果說是三五年勒?也很奇怪」等語,及證人吳富如於本院審理中坦承車上錄音光碟部分有經過剪接等情(見本院卷第262頁正面及背面),顯見此部分譯文,並非被告與證人吳富如當日之全部談話內容,則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此部分內容並不完整等情(見本院卷第84頁正面),尚非無據;且亦無由排除被告辯護人所辯被告一開始否認有販賣毒品及最後拒絕給付金錢部分被剪掉之可能性,故自不得僅憑被告與證人吳富如間此部分片段之談話內容,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復綜觀被告與證人吳富如全部對話內容,被告均未曾明確承認其有於100年11月3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自亦難僅以被告曾向證人吳富如為上開陳述,逕認被告有承認其有在100年11月3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再者,細譯如附件二所示之譯文內容,被告亦曾以「他沒有跟我拿」否認其為證人傅森昌之上手,經證人吳富如稱:「那他現在只有講你而已」等語後,始陳稱「好好,那我就認了」,惟最後其復陳述「說坦白一點,每次他來找,都是先拿錢給我,我並沒有拿東西給他」等語,否認有交付毒品與證人傅森昌之情事,顯見被告之陳述前後反覆,不無應付、敷衍證人吳富如之情,故尚難認其有自承為證人傅森昌上手之事實,自不得以被告曾向證人吳富如為前揭言詞,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②依如附件一所示之譯文內容,被告雖曾向證人吳富如表示「
看我這邊能怎樣,幫你,然後照顧你,或許說我會每個月固定給你多少錢」、「假設我今天一個月給你三萬塊,安家費」等語;證人吳富如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被告來找伊,看能不能叫傅森昌不要把他交出來,看一個月給伊多少作為交換條件;在車上的錄音內容(按:如附件一譯文所示)就是被告說看一個月給伊多少,要傅森昌不要供出他;被告當初是說每個月要拿三萬元安家費給伊等語(見第9871號卷第12頁正面及背面、本院卷第260頁正面)。然綜觀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之譯文內容,被告均未曾表示係因其於100年11月3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始欲給證人吳富如一個月3萬元之安家費,甚且於如附件二所示之譯文內容中可見,被告除曾表示其並沒有拿東西給證人傅森昌及其與證人傅森昌已一年沒聯絡外,更一再表明其係出於關心證人傅森昌而願意幫忙證人吳富如,並曾向證人吳富如表明「可以請律師,看怎麼樣可以判輕一點」等情;復佐以證人傅森昌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從伊認識被告到被查扣毒品,伊與被告已認識2年多,交情還不錯,伊和被告會和一群朋友出去玩或去喝酒;吳富如有和伊說過被告說要拿錢讓他被關時當零用錢;被告沒有說要拿多少錢,朋友拿幾千元幫忙應該做得到;伊從沒有聽吳富如說被告要每個月給他們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48頁背面至第249頁正面),證人吳富如於本院審理中亦表明其等會與被告一起出遊等情(見本院卷第258頁正面),足徵被告與證人傅森昌交情尚稱良好,是被告是否係因於100年11月3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始對證人吳富如為上開言詞,或僅係基於渠等交情而為,尚非無疑,故自難僅以被告於證人傅森昌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遭羈押後,曾向證人吳富如表明欲給予其金錢及幫忙照顧其所需,而逕認被告係基於曾於100年11月3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始向證人吳富如表示欲給其安家費。況證人吳富如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被告最後消失了,伊也找不到被告,被告都沒有給伊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63頁正面),堪認被告自始至終未曾給予證人吳富如任何金錢。基上,顯難以被告曾向證人吳富如為前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有於100年11月3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之佐證。
⒍證人方信博於偵查中結證稱:伊與被告係因在同一棟大樓工
作認識;有一次與傅森昌聊天時,傅森昌曾告訴伊他賣給伊的愷他命來源是跟「柚子」買的;但伊從來沒有跟被告買過毒品,也沒有去了解被告是否在賣愷他命等語(見第9871號卷第35頁背面);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伊與傅森昌在閒聊時,伊問傅森昌的毒品來源,傅森昌告訴伊他的愷他命毒品來源是「柚子」,而不是跟伊講毒品來源是被告,那時候伊不知道「柚子」的本名,是去警局接受詢問時才知道被告的本名;但他在神采飛揚酒店樓上之酒店工作,有見過被告,剛認識被告的時候,被告就向伊介紹大家都叫他「柚子」;伊沒有和傅森昌確認過柚子就是被告,傅森昌也沒有和伊說是哪個「柚子」,但在伊工作的酒店及神采飛揚酒店沒有其他人叫柚子,伊直覺認為是伊聽過的這個「柚子」等語(見本院卷第266頁正面至第268頁背面)。即就證人傅森昌曾告知證人方信博,其所販賣之愷他命是向「柚子」購買的等情,確據證人方信博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且先後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又依證人方信博前開證詞,證人傅森昌雖未明確告知「柚子」之本名,然因在渠等工作地方並沒有其他人叫柚子,所以其認為證人傅森昌所述之「柚子」即為被告,而被告亦不否認其綽號為「柚子」,業如前述;證人傅森昌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伊大約98年間在工作時認識被告,伊與被告都在「神采飛揚」擔任少爺,從認識開始就叫被告「柚子」;伊與方信博、吳富如共同認識的朋友中,綽號「柚子」的除了楊子育沒有其他人了等情(見本院卷第247頁背面至第248頁背面、第252頁背面至第253頁正面),證人吳富如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伊等認識的共同朋友裡,除了被告綽號叫「柚子」之外,沒有其他人叫「柚子」等語(見本院卷第264頁背面)。基上,堪認證人方信博就證人傅森昌確有告知其所販賣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係向被告購買乙節證述明確,且前後證述情節一致。然依證人方信博前開證述內容,證人傅森昌未曾明確告知其曾於100年11月3日向被告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公斤之事實,且證人方信博亦係因證人傅森昌之轉述,始得知被告係證人傅森昌所販賣之愷他命上游。則證人方信博此部分之證述,僅能證明證人傅森昌曾告知證人方信博其毒品上游為被告,而就證明被告是否有於100年11月3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公斤與證人傅森昌之事實部分,證人方信博之上開證詞僅係轉述證人傅森昌所述,本質上與證人傅森昌之證述相同,即亦難採為佐證證人傅森昌上開指證為真實之證據。
㈣、觀諸卷附之臺中市環中路與五權西路交岔路口之照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第4215號卷第137頁、第139頁),所標明或顯示之時間均係100年10月6日;併參以證人即偵辦證人傅森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案件之 江振堅 小隊長,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案件102年2月7日審理期日中具結證稱:在偵辦過程中,沒有在臺中市五權西路與環中路交流道附近,拍到楊子育與傅森昌交易的照片,楊子育開車所使用的車子及電話,每次都是很短暫,追查很不容易,照片也沒有拍攝到過,至於伊提供給檢察官的照片,是彰化的海巡署查緝隊有監聽傅森昌另1支電話,照片就是他們調監視器所得來的照片,他們交給伊後,伊再交給檢察官,原先他們要趕去查緝傅森昌與上手之交易,因為時間趕不上,才去調監視器畫面出來,但這個上手是不是楊子育,伊也不敢確認;綜合上述,傅森昌雖有供出他的上手是楊子育,但經其追查情形,都查不出來楊子育有販賣愷他命給傅森昌事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7頁審判筆錄影本)。顯見員警於偵辦本案過程中,並無取得被告與證人傅森昌於100年11月3日交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相關照片或監視錄影畫面,是卷內亦無此部分之證據足以作為佐證證人傅森昌上開指證為真實之證據。
㈤、被告雖曾因於101年3月9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游伯勳 」之成年男子共同自大陸地區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此有卷附之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正面及背面、第105頁至第109頁)。然被告所為之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係於本案檢察官所指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後,且相距約4個月,難認二者有何關聯性;且依上開判決書所載,被告所涉之上開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係受「游伯勳」指示,於「游伯勳」監控下負責簽收取貨之工作,是其僅係受「游伯勳」指揮而負責接收取貨之人,尚難以此案即可推論其係證人傅森昌之上手,或作為認定被告曾於100年11月3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之證據。
㈥、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於102年12月26日偵查中先稱:「【檢察官問:(提示101年1月16日在吳富如家的照片)這是否你當時與你朋友一起去吳富如家?】對。(檢察官問:在這一次的會談當中,你是否有提到傅森昌的毒品是跟你買的?)這麼久我忘了,也沒提到這個。(檢察官問:你是否有跟吳富如提到要傅森昌自己扛下來,不要把你講出去?)這沒有,我沒有賣他毒品,怎麼會跟他講這個。(檢察官問:你是否有要吳富如跟傅森昌講要他翻口供,不要說是你賣給他,你會每個月給吳富如他們家安家費?)沒有。」等語;嗣經檢察官播放證人吳富如與其之錄音光碟後,復改稱:「(檢察官問:在剛剛的錄音當中,你是否提到只要傅森昌翻口供的事情?)沒有吧,是吳富如一直逼問我說他老公傳什麼話,一直強調我賣傅森昌毒品我說沒有,他一直這樣講。」等語(見第9871號卷第45頁正面及背面),認被告就其是否有與證人吳富如談論要證人傅森昌改口供乙節,前後供述不一,顯有迴避之意。惟依證人吳富如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提供兩個錄音,一次地點在被告車上,一次在伊家,在伊家這次是101年1月16日,這次還有錄影且提供照片給警察(按:即第4215號卷第31頁至第35頁照片3張),車上那次是在錄影之前等語(見第9871號卷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正面、本院卷第259頁背面)。顯見檢察官於偵查中係先詢問被告其於101年1月16日於證人吳富如住處之談話內容,嗣於播放被告與證人吳富如另於車上之錄音光碟後,再詢問被告該日與證人吳富如之談話內容,則被告既係就相異日期之談話內容回應檢察官之提問,自不得以其回答內容前後歧異,認其有迴避問題之意。另審酌被告於102年12月26日偵查中所為上開證詞時,距被告與證人吳富如談話之101年1月16日已隔近兩年,則其稱係因事情久遠始忘記當時談話內容等情(見第9871號卷第45頁背面)尚非無據,自亦無由以此認定被告有迴避檢察官提問之意。況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無真實陳述之義務,同時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是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是以,公訴意旨前揭所指,自亦無由採為被告有罪認定之證據。
㈦、從而,證人傅森昌雖指稱被告曾於100年11月3日以25萬元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其,然其就渠等交易之時間、地點等節,所述非無瑕疵可指,而證人吳富如就其如何及何時得知被告為證人傅森昌毒品來源,前後亦有矛盾之處,且其與證人方信博均未曾親自見聞被告與證人傅森昌間於100年11月3日之交易過程, 是渠 等證詞顯均不足作為證人傅森昌證詞真實性之補強證據;證人吳富如所提供其與被告間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譯文所示之談話內容,亦未有被告承認有於100年11月3日以25萬元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證人傅森昌之內容,且卷內亦無被告與證人傅森昌之通訊監察譯文、交易照片等足佐,自難僅憑證人傅森昌非無瑕疵之前揭證述,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三級愷他命毒品之犯行;此外,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吳怡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敏芳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附件一:車上錄音光碟│├──────┬──────────────────────────────────────┤│檔案:│吳富如:就我跟你說喔,阿我要怎麼跟你說?││Track01譯文│楊子育:因為話講白一點,因為我是阿昌的上線。││內容│吳富如:他的上線不是有兩個嗎?│││楊子育:主要是講到柚子這個人阿,跟我阿,對阿,然後我以現實面來講可能是說因為│││我會自保我的安全,我不要出事,那周律師的意思是說那我能幫你什麼?讓阿│││昌(無法辨識)。│││吳富如:那現在是?還有什麼事情?│││楊子育:(無法辨識)我想一想我再跟你講。│││吳富如:好,可是這案子不是停很久了嗎?│││楊子育:對,只是....│││吳富如:而且你那邊不是沒任何動靜?│││楊子育:對,我是沒有在工作。│││吳富如:我的意思是說也沒有人在查你阿。│││楊子育:可是有沒有在查我怎麼知道呢?(無法辨識)│││吳富如:可是也沒風聲阿。│││楊子育:是沒有風聲沒錯,可是就老實講這個案子還在查,如果說我和你達成協議,阿│││昌直接改口供把全部事情都擔下來,變成我完全都沒事情了。│││吳富如:喔,我老公的意思是這樣子就對了?。│││楊子育:應該是。│││吳富如:所以他有意願要全部吃下的意思。│││楊子育:然後看我這邊能怎樣,幫你,然後照顧你,或許說我每個月固定給你多少錢(│││有另外一個男人聲:同時說出給你多少錢)這樣。│││吳富如:可是我聽周律師的意思好像是,你跟他的交換條件好像是,案件,怎麼會講到│││錢,應該不是錢的問題啦。│││楊子育:案件交換?│││吳富如:可是也沒什麼案件阿,(無法辨識)算了,你跟我講的,因為我其實聽不太懂│││周律師的意思,而且好不容易已經一個多月了,我想說再半個月他就可以出來│││了,(無法辨識),周律師剛跟我說,你跟我談完我再跟他講,然後他說我們│││兩個的話要講很白,就明講,我就說好啦好啦,我真的不知道他要我們兩個交│││換什麼條件。│││楊子育:就像你剛剛講的,(無法辨識)假設我今天一個月給你三萬塊,安家費。│││吳富如:那如果說是三五年勒?也很奇怪。│└──────┴──────────────────────────────────────┘┌─────────────────────────────────────────────┐│附件二:錄影檔光碟│├──────┬──────────────────────────────────────┤│檔案:│(畫面有四人坐在沙發上,左一為傑名,左二為傑名女友,左三為被告楊子育,左四為││PTDC0048.MOV│吳富如)││譯文內容│吳富如:開庭的時候,有沒有可能說放人。││(光碟時間:│傑名:去交保。││2012/01/16│吳富如:你懂我意思嗎?││20:18:07~│傑名女友:知道。││21:03:09)│傑名:你還有一次的開庭嘛,再開一次通知他去。│││吳富如:這次開庭是定到3個月,你懂我意思嗎,之前那個是一定要滿2個月,這次是,│││他跟我講的意思(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吳富如:沒有關係啦。(無法辨識)我們隔壁的那一棟,二樓的隔壁,他每一次(無法│││辨識),都給我們剪。(無法辨識)。│││傑名女友:(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接電話。│││楊子育:我現在的意思是說,那我現在能夠幫的,我會盡量都會去幫,對,那主要是我│││能夠幫他,就是他開口。│││吳富如:而且我老公(無法辨識)。可以的話(無法辨識)。│││楊子育:我知道你的意思,因為。│││吳富如:我老公(無法辨識),我跟他是說不用。│││傑名:因為我覺得,他那時(無法辨識)。│││吳富如:有阿。│││傑名:不然你再找一個?│││傑名女友:約他?│││傑名:約他,跟他講。│││吳富如:可是畢竟是我跟我老公的事情。│││傑名:因為他要轉達的話,跟他講比較清楚好了,不然你講,他聽不懂,我也聽不懂。│││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因為講到後面,我們還是一樣不知道你要的是什麼。│││傑名女友:(無法辨識)│││吳富如:我女兒比較重要,因為事情遇到了,(無法辨識),他說的意思是這樣。他叫│││我們跟你們講,現在遇到了一定要去,(無法辨識),現在遇到了一定要去阿│││,真的阿,我也不想再做他老婆,他已經說了,長久已經不是問題了,(無法│││辨識)。│││(因楊子育講電話故無法辨識傑名女友與吳富如之對話內容)│││傑名女友:那你有要回彰化嗎?│││吳富如:(無法辨識)因為他的客人沒有辦法在過年(無法辨識)。上次我開車這樣抱│││我女兒,有台車,不是有個斜坡這樣上來嗎(無法辨識),我想說有個男人│││,我想說趕快把門鎖住,他過來,我就留一點點,(無法辨識),我就把電│││話拿出來,跟他說不行,我老公20分鐘就回來了,(無法辨識)我就看到他│││在一樓的中間,不是一樓,(無法辨識)(接聽電話),他在一樓跟地下室│││的中間,轉角,我有看到帽子跟帽沿,然後一直看我,我很害怕,半夜,我│││很大膽跑去看他,拍我的那個人,拍我車門那個人,(無法辨識)一起進來│││,他進來,(無法辨識)三樓,可是,他走去三樓,(無法辨識)。對,他│││一直看我一直看我,他就按二樓,我就按七樓,七樓是最頂樓,(無法辨識│││),按地下室,然後按五樓,(無法辨識),我不知道,(無法辨識)。│││傑名女友:(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是一月份。│││傑名女友:(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手比向楊子育)你自己要注意,胖子被抓。│││吳富如:胖子被抓?│││傑名女友:嘿阿。│││吳富如:什麼時候?│││傑名女友:1月3號。│││吳富如:然後勒?│││傑名:(無法辨識)。│││傑名女友:5萬交保,被找到20顆。│││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不是罰錢,就是去關,(無法辨識),判半年吧。│││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不知道阿,我跟他問,他也不講阿(電話響起接聽電話)。│││(傑名女友向吳富如拿鑰匙後,傑名女友開門離開)│││楊子育:是你要注意吧,怎麼會是我。│││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楊子育:我這裡也沒東西阿。│││傑名:我這裡也沒東西阿,我想說(無法辨識)。結果胖子很久以前不是你拿給他什麼│││皇冠跟紅牛,胖子放在一件外套的口袋,胖子自己也不知道,結果就被警察搜到│││20顆。│││吳富如:是怎樣,(無法辨識)。│││傑名:問題是沒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那已經那麼久了,(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沒有,就只有他而已。│││吳富如:是喔。│││傑名:你是要搬還是不搬,我管他,要搬還是不搬。他要去跟那個女生那邊(無法辨識│││),那他家的事情,我不想管他。│││(傑名女友、小豬及一名女生進入客廳,傑名女友坐回原處,傑名移動位置至楊子育與│││傑名女友中間,小豬及該女生一起坐單人沙發)│││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楊子育:因為他講的涵意也太廣泛了,我又不能說我說什麼,他到底拿了什麼,然後我│││(無法辨識)。│││傑名:他如果交他出來就是判比較輕而已,他也知道判比較輕。│││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他要是不把你交出來,判比較重,(無法辨識),他把你交出來,他就可以隨時│││交保了。│││吳富如:對阿,應該是這樣。(無法辨識)。│││傑名:重點是我也不知道你是想要怎樣。│││吳富如:沒有阿,他也沒跟你講清楚阿,也沒有跟你交代清楚阿,要不然你現在怎麼會│││在這裡。│││楊子育:對啦,換個角度想,又不是只有我是他的上游,可是在關心他的是我ㄟ,你懂│││我意思嗎,他不只跟我一個人接洽阿。│││吳富如:可是他說的很明白說那是你阿。│││楊子育:他一開始就講是柚子。│││傑名:你講柚子,警察都有監聽,現在警察打聽出來就是柚子,│││(無法辨識),他們聽很久就是柚子阿,確定就是要咬你啦,(無法辨識)他警│││察一定有監聽阿。│││吳富如:可是我覺得他交代不清楚,他一定是有所顧慮,不然你不會還在這裡,還可以│││出國。│││傑名:他一定是沒咬他。│││吳富如:(無法辨識)。│││楊子育:可是。│││吳富如:沒有,人都是自私的(無法辨識),因為他已經講很白了,(無法辨識)。因│││為不是講的這部分。│││楊子育:我跟他講只是,話再講白一點,大家做這個就是要有心理準備。│││吳富如:對阿,他現在就是(無法辨識)。│││楊子育:而且,講坦白一點,跟他接洽的不只我一個,(無法辨識)。他也拿過,也有│││跟他們在聯絡,你也知道是誰。│││吳富如:沒聽過。│││楊子育:你也有聽過吧,他也有拿過。│││吳富如:(無法辨識)。│││楊子育:那他也有跟他們聯絡,只是剛好,好死不死,那一陣子,我,(同時有多人講│││話,無法辨識)剛好是我。│││傑名:(無法辨識),剛好做完。│││楊子育:(無法辨識)。│││吳富如:可是他有跟我說,他九月份都。│││楊子育:都休息都沒做嘛,對阿,都沒有做嘛。│││傑名:他說他要休息。│││吳富如:他說他九月份休息時,他的下手都是跟你拿的?│││楊子育:沒有阿。│││吳富如:(無法辨識)。│││楊子育:沒有阿。│││吳富如:(無法辨識)。│││楊子育:他沒有跟我拿,我也是覺得說,(無法辨識),他要請人家幫你,可以請律師│││,看是要講什麼樣幫他化,我也是一直在問請律師看要怎麼樣幫他解套(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楊子育:可以請律師,看怎麼樣可以判輕一點,我能幫的我就盡量幫,那如果說(無法│││辨識)。│││吳富如:沒有阿。│││楊子育:(無法辨識)。│││傑名:我跟你講好了,不如你去找 小周 (音譯)(無法辨識),去給他看一下。│││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看他可不可以跟他講。│││吳富如:我在想(無法辨識)。│││傑名:就等於說叫律師幫忙傳話就好,看他現在是要怎樣,不然大家也搞不清楚阿。│││吳富如:律師(無法辨識)跟你講大概。│││傑名:(無法辨識)。│││吳富如:我是覺得要約他(無法辨識),看可以怎樣。│├──────┼──────────────────────────────────────┤│檔案:│吳富如:(無法辨識)。││PTDC0049.MOV│傑名:(無法辨識)。││譯文內容│楊子育:你不能說好,今天我被判兩年,(無法辨識)。││(光碟時間:│吳富如:不可能。對阿,(無法辨識)。││2012/01/16│楊子育:如果說照他的方式,包含說他的金額多少我不知道。││20:33:07~│吳富如:(無法辨識)。││20:48:08)│楊子育:不是說金額而是說,如果說。│││傑名:一次叫他拿(無法辨識),不曾跟我拿錢。│││楊子育:這不是重點,這不是重點,重點是說我有在關心你。│││(後有一女子說話,但內容無法辨識)│││楊子育:我有一直在關心你的後續的發展怎麼樣,我並不是說,咬出來(無法辨識),│││事情發生我就跑掉,我有一直在關心。│││吳富如:沒有啦,這個案子(無法辨識)沒有啦。我的想法是(無法辨識)。(其他四│││人同時在聊天,但無法辨識其內容)而且,對阿(無法辨識)。│││楊子育:你生活上的問題或是物質上有什麼困難,你開口盡量講,我能幫的我一定幫,│││那其他的。│││吳富如:可是我根本不想要那個。│││楊子育:你還有什麼地方,不要不好意思。│││吳富如:對阿(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傑名女友:你可以罵他。你那張照片是哪裡找到的?│││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無法辨識)。│││傑名女友:(無法辨識)。你應該去問 老昌 ,你可以找他比較快。│││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因為你知道怎麼講,(無法辨識)。│││吳富如:到底誰去跟老昌講?│││小豬:(無法辨識)。這麼大量講真的也只有老昌而已,沒有別│││人,(無法辨識),如果老昌這麼急的話,為什麼不完蛋,(無法辨識)。│││吳富如:你現在還有跟老昌聯絡嗎?│││小豬:沒有,他現在都不跟我聯絡了,因為。│││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因為(無法辨識)。我有聽說,胖子說你跟他講說,(無法辨識)有答應他,│││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這麼大量只有老昌會拿。│││傑名女友:然後事後胖子有找他聊天,問他為什麼要把你老公咬出來。│││吳富如:喔喔,我以為說跟我老公講。│││傑名女友:他就跟,跟老昌講說為什麼要把你老公咬出來,他就說,沒辦法因為交代不│││清楚,只好把你老公咬出來。│││吳富如:可是老昌,一次600,500。│││小豬:(無法辨識)。你有去問飯糰嗎?│││吳富如:飯糰,厚?│││小豬:飯糰,因為(無法辨識),因為他有換號碼,比較有可能跟我們聯絡。│││傑名:叫他換,他不換阿,(無法辨識)。│││吳富如:我老公(無法辨識)。│││傑名女友:叫他不要亂講話,他講都講不聽阿。│││楊子育:如果只有0915這支,我完全跟他,有一年沒有通聯記錄。│││傑名:那也沒有辦法。│││吳富如:可是搜到的是人頭手機,對阿。│││楊子育:我也只有跟他通過一支。│││吳富如:(無法辨識)。那他現在只有講你而已。│││楊子育:好好,那我就認了。│││吳富如:對阿,他就講你。│││傑名:那是不能改變的事實,就是你啦。│││楊子育:對對,是我是我。│││吳富如:他把你講出來了,嘿阿。他不出來,我其實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可是你要有心│││理準備阿,他不出來這個問題就出來了。等他出來,就都已經定了,你懂我意│││思嗎。│││楊子育:這我都很清楚阿,我有問律師問的很清楚阿,我有沒有那個心,(無法辨識)│││。│││吳富如:可是他有沒有很清楚,他還沒出來,我不知道。│││楊子育:如果我沒有在關心,我那天我還去找你一起去找周律師,去問要怎麼處理,可│││是我真的沒有(無法辨識)。這也是我歡喜甘願的阿,基本上我也不會避。│││吳富如:你也不能避阿?│││楊子育:我可能透過你們去傳話而已。│││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因為如果偷拍他,他就可以單純去抓他。│││吳富如:他都可以出國了,為什麼你入境的時候(無法辨識)。│││小豬:(無法辨識)。│││傑名:第一他沒有證據,他沒有證據。│││吳富如:對阿。那為什麼當場他沒有被抓走。│││傑名:那如果,他有被拍到,老昌跟他(手比楊子育)的,交易。│││傑名女友:交易。│││傑名:(無法辨識)。如果他能夠抓他一定會抓。│││吳富如:現在像你講的,如果他真的有拍到你跟他交易的照片,他就直接去你家抓他就│││好啦。│││傑名:現在卡在阿昌他不承認阿。│││吳富如:他不承認?│││小豬:他不承認他,他只指認他,那只是個外號而已嘛,他沒有真實姓名,他家住哪裡│││,他開什麼車。│││吳富如:我不知道你家住哪裡,我還不知道你家住哪裡。│││傑名:現在警察不知道,因為阿昌不承認嘛,他不要阿,他不承認這個人,我也不知道│││。│││吳富如:可是他講的很明白把他講出來。他講的不夠清楚就對了。│││小豬:(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15次還是16次。│││小豬:那麼多次。│││吳富如:嘿阿(無法辨識)。│││小豬:我不知道。│││傑名:他都沒事情?│││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聽說指認的都沒事,你沒發現這樣,聽說指認的沒事,沒指認的都全部抓進去。│││楊子育:量太少。│││傑名:哪有少,老昌都500,哪有少。│││小豬:(無法辨識)。│││傑名:老昌也是在賣阿。│││吳富如:500也是在賣。│││傑名女友:(無法辨識)。│││傑名:數量多少那不是問題,他有在賣。│││小豬:數量少。│││傑名女友:(無法辨識)。│││小豬:(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吳富如:他是怎樣?│││傑名:他妻管嚴。│││小豬:我覺得那個不好笑,他只是神經有點大條而已。│││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因為我們不是跑去汽車旅館躲嗎,還一邊打卡一邊照相,還可以一邊打卡一邊照│││相,│││傑名女友:(無法辨識)。│││小豬:還可以照相打卡,你看多厲害。│││傑名:(無法辨識)。還是被抓了。│││小豬:還是被抓了。│││傑名:對不對?│││吳富如:被放出來了,你剛剛有講。│││小豬:交代過了,被抓了,他只有4個被抓。│││傑名:(無法辨識)。│││小豬:有啦,他有跟我講(無法辨識)。│││傑名:他四號被抓。│││小豬:四件而已阿。│││吳富如:他四號被抓。│││小豬:(無法辨識)。│││吳富如:是第幾分局?│││傑名女友:第六分局。│││傑名:(無法辨識)。│││吳富如:這不是一樣的意思。│││傑名:沒有阿,警察也覺得莫名其妙阿。│││吳富如:阿昌也是檢察官叫人給他關的阿。│││小豬:我是覺得可能是之前已經監下去了,然後他就。│││吳富如:那個給他放出來,不一定是好事情喔。(無法辨識)。│││傑名:對我也沒有用阿。│││吳富如:嘿阿(無法辨識)。│││小豬:我們剛搬完家,他就被抓了。│││吳富如:啊?我知道阿。│││(20:43:55~20:45:10,五人與電話中通話中之不明人士人閒聊中)│││吳富如:我自己講,因為過年。看可不可以動大一點,你之前(無法辨識)。我也不知│││道,我也是一半一半,因為過年之前可不可以給他出來。│││傑名:(無法辨識)。│││吳富如:對阿。│││傑名:也不一定會開阿,說不定明天就開了。│││吳富如:因為如果過年前要出來,幹嘛要還押?│││楊子育:應該過年才會開。│││(20:45:43~20:48:08,閒聊中)│├──────┼──────────────────────────────────────┤│檔案:│(20:48:09~20:49:50,閒聊中)││PTDC0050.MOV│楊子育:我已經講完了。││譯文內容│吳富如:但是都沒有結果阿。││(光碟時間:│傑名:(無法辨識)。││2012/01/16│吳富如:(無法辨識)。││20:48:09~│傑名:沒有啦,看是不能看,也是說,他的庭開完了。││21:03:09)│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他有怪怪的話,就不會提他阿。│││吳富如:你是說周律師喔?│││傑名:他有可以會客的時後,就是他沒有禁見的時候,你可以去看他的時候。│││吳富如:我聽說(無法辨識)。│││小豬:(無法辨識)不是(無法辨識)。那個好像是,胖胖的那一個。│││吳富如:因為他有跟我說阿昌(無法辨識)。│││小豬:因為他有被抓,這我知道,(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好阿,不然就。│││傑名:怎麼樣?│││吳富如:還是沒結果。(無法辨識)。│││楊子育:話不是這樣講的,而且。│││吳富如:你可以明白,家屬的心情是什麼,他現在最大的問題是(無法辨識)而且還禁│││見喔,那種心情很慌張之下,(無法辨識),所以他會一直想在你身邊,(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所以他現在一直(無法辨識)想要跟你講,(無法辨│││識)你知道那種心理嗎,就是每天都很恐慌,(無法辨識)。│││楊子育:這個又回到原點了,大家做這個是心甘情願的,我現在也是回來幫忙阿,不然│││你現在要我怎麼樣,你現在咬我出來,我打死不承認就好,我跟他又完全沒有│││通聯紀錄,而且我每次開來找他的車都不一樣。│││吳富如:對。│││楊子育:而且我之前跟他起碼是一年沒有聯絡。│││吳富如:(無法辨識)。│││楊子育:我之前跟他(無法辨識)聯絡。│││吳富如:可是你們之前是九月底十月開始的,這兩個月(無法辨識)。│││楊子育:好,而且,講坦白一點,都是他來找我,都是拿錢給我,我並沒有拿東西給他│││。│││吳富如:可是他講得很清楚,好像我,剛開完,(無法辨識),就在你家隔壁,最近一│││次,就在你家,重點是他已經很明白說,他的東西就是和你拿,而你就是叫柚│││子,你懂我意思嗎,可能你,你講這樣子,可能你。│││楊子育:那我知道你的意思。│││吳富如:你跟他買一些,他不知道,你懂我意思嗎,對阿,加上你講的,你們都說的不│││一樣,對不對,他也不知道你筆錄。│││傑名:(無法辨識)。你就是跟 阿力 (音譯)交代的不清楚就對了。│││小豬:我覺得他說不定應該知道,警察可能知道這個人,只是沒有交易的物證而已,他│││抓到500就是500,這個數目出來,只是他沒有這個數目出來而已,所以他沒有。│││吳富如:警方辦案只是沒有證據出來。│││小豬:他只是沒有給你調出來而已,沒有東西。│││傑名:沒有東西,要有東西,要有東西。│││小豬:再來就是,阿昌可以把你說的很清楚,如果阿昌說的很清楚,阿昌可以把你挖出│││來,(無法辨識),這樣阿,那500就換你出來,換光了,只是他沒有把你交代│││出來而已。│││吳富如:(無法辨識)。應該不可能,(無法辨識)。能抓到你就好了阿。│││傑名:現在抓你也沒用阿。│││小豬:沒有啦,因為警察都沒有辦法判他限制出境,只有法官才有這個權限。│││我上次被判限制出境就是法官判我限制出境。│││傑名:警察抓到也沒用阿。│││小豬:因為沒有東西。│││楊子育:現在講,好,警察現在把我抓出來,警察去我家帶我,我打死都不認帳,我打│││死都不承認,對阿,我可以,我假設今天說,他把我咬出來,他不顧朋友道義│││,何況說好,他現在咬我出來,好,換我進去,我可以反咬他說,沒有,他欠│││我錢阿,他欠我十萬阿,他看我不順眼阿。│││吳富如:沒有沒有。│││楊子育:我是假設啦,我是假設這樣講。│││吳富如:他有講是跟他們。│││楊子育:好,那假設嘛,只是比喻。│││吳富如:那你知道(無法辨識)怎麼跟他講?│││楊子育:我也只是比喻,對,假設他今天把我咬出來,換我進去,我打死不承認,假設│││今天,他今天不顧朋友道義把我咬出來,那我也會不顧朋友道義。│││吳富如:對,我知道,但是你也要講這件事情。│││楊子育:對阿,我也曉得。│││吳富如:但在裡面沒有人在顧朋友道義的(無法辨識)。│││楊子育:好,那現在看東西嘛,我要講的,你生活上有什麼困難,還是說發生什麼事,│││需要我幫忙的,儘管開口,我一定會幫到底,你懂我意思嗎,就這麼簡單。│││小豬:(無法辨識)。│││楊子育:好,你說要我(無法辨識)對不對,需要我拿多少,三萬、五萬、十萬,那對│││你們來講,(無法辨識)。│││吳富如:沒有啦,不然就是改天(無法辨識)。│││楊子育:沒有,這方面我已經,我已經跟律師講過了,我有跟律師講過了。│││吳富如:他有沒有跟你說我不想拿。│││楊子育:我是跟律師講說,我能幫的我會盡量幫,然後這個慰撫金,這次他被還押,律│││師有跟我講,這次具保可以讓他交保。│││吳富如:(無法辨識)。│││楊子育:為什麼不能交保,因為他那個檢察官、法官是最機車的,所以會有期望,那我│││有跟律師講,不然麻煩請你(無法辨識)。│││吳富如:對阿(無法辨識)。│││楊子育:那我坦白講,我去找周律師,你一萬六千,一萬六千,一直拿起來一直拿起來│││,一直拿起來,希望他自己來關心這個案子。│││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你跟律師講話要發狠喔?│││楊子育:不然他還希望我怎麼做,我能做的就盡量做。│││吳富如:不然就我們兩個,找一天去跟律師說我們兩個達成協議,然後如果你不滿(無│││法辨識),不過這種話真的很難講,對阿。│││楊子育:不然。│││傑名:(無法辨識)。│││楊子育:我會覺得說,現在不是等他出來那一天再聯絡。│││吳富如:我們也不用再去找律師了。│││楊子育:因為他現在被延押了,因為等。│││傑名:(無法辨識)。│││傑名女友:(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楊子育:你聽我講假設說現在他自己留到被關,那等關的時候,我們再全部去給他會面│││,當面講,那如果說開庭,他放出來,我們就等,不然我們現在也沒辦法見不│││到當事人,透過傳話的不行。│││吳富如:等他?│││楊子育:我是說假設啦。│││吳富如:等他你可以跟他見面的時候,對不對,等他可以跟你見面的時候,我是怕說,│││(無法辨識)。│││楊子育:沒有。│││吳富如:你懂我意思嗎?│││楊子育:我懂你意思,我一開始也是跟你講阿。│││傑名:(無法辨識)。│││楊子育:這個意思。│││傑名:(無法辨識)沒有,就是這個期間嘛。│││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你再跟他講,看是什麼時候要等他交保,如果他都不交,就等交保出來再講,(│││無法辨識)關,會客的時候,再處理,等(無法辨識)再說,因為他這樣說也不│││清楚阿,我們也不知道他的意思是怎樣,不過你要先讓他知道,先叫律師來,(│││無法辨識)。│││吳富如:要讓他知道什麼?│││傑名:要讓他知道你們現在講的。│││小豬:你們現在講的,就是說你們要出來再講,還是說(無法辨識)。你們當面再談,│││要讓他知道這個訊息。│││(傑名此時也有說話,但小豬聲音較大故無法辨識傑名之說話內容)│││小豬:這樣子,要讓他知道這個訊息會傳到那裡去。│││楊子育:這個情形,不如就是我能幫的我就幫,這個訊息要讓他知道。│││傑名:對阿,也是要去問小周(音譯),你找一天去找他,叫小周。│││吳富如:現在是說要具保嗎?│││傑名:不然你就麻煩他找一天跟你講。│││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讓他知道就好,不然他一直不知道,你也沒有跟他說,靠爸。│││吳富如:他現在一直在裡面,(無法辨識)。然後那個人(無法辨識)。│││小豬:(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小豬:裡面好像也有,那個房間裡面的頭。│││傑名:他關那麼久要出來了阿。│││楊子育:沒有啦,(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那個看守所好像是,就是以誰先進來的。│││傑名:他已經快出去了啦。│││小豬:喔。│││傑名:阿,他已經快到了,他可以出去了。│││小豬:沒有啦,看守所跟監獄不一樣。│││吳富如:(無法辨識),可能是(無法辨識)。│││楊子育:(無法辨識)。│││吳富如:除了三餐他都沒事情作,因為(無法辨識)。│││傑名女友:阿現在是要怎樣。│││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這樣才一分鐘而已,還是五分鐘?。│││吳富如:24小時(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這樣就對了,你可以跟別人說話。│││吳富如:你可以跟別人(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吳富如:(無法辨識)。│││小豬:沒關係啦,讓他等一下沒有關係,讓他等一下。│││吳富如:(無法辨識)。│││傑名:(無法辨識),講說你們兩個有講了。│││吳富如:(手指楊子育)你要和我一起去嗎?│││傑名:就是你們兩個要一起。│├──────┼──────────────────────────────────────┤│檔案:│傑名:就跟律師講你們兩個怎麼樣,看是要等他交保出來還是怎樣,如果他沒有辦法交││PTDC0051.MOV│保,就等他會面的時候。││譯文內容│吳富如:(無法辨識)。││(光碟時間:│傑名:不一定。││2012/01/16│吳富如:很快嗎?││21:03:10~│傑名:押很久喔。││21:07:10)│小豬:還卡在法官的問題,法官。│││傑名:他要一直押你,你就沒辦法出來,他讓你禁見嘛,讓你禁見,再押你,他判你,│││你再上訴,還是把你抓去關。│││吳富如:(無法辨識)不然明天我打給周律師,看你那邊(無法辨識)。│││楊子育:好,好。│││吳富如:那你留個電話給我。│││(吳富如與傑名女友互留電話,之後四人均離開客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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