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