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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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丙○○
號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