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儒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儒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儒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427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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