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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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惠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德裕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1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依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作為計價基準,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於106年7月20日重新丈量,測得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總面積為9.67平方公尺(計算式:3.24+4.89+0.77+0.77=9.3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67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起訴當時之公告現值即597,844元/平方公尺,計為新臺幣(下同)5,781,151元【計算式:9.67×597,844=5,781,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