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9號債權人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顗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明確認本件所欲請求之合約編號為何?(台端於原因事
實中說明債務人僅合約編號61087號未依約繳款,就合約編號62683部份是否請求?)㈡如係就合約編號61087號及合約編號62683號均請求,則請
分別列載該二筆合約未付款之日期,及所欲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㈢查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
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則僅能就已到期之債權請求,併請陳報已屆期之金額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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