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厚志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厚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厚志前因施用毒品、詐欺及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5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26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