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現由本院羈押中,其關於案情該坦承的都已承認,且其手部受傷,需要復健,亦須返家處理事情,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35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案涉重罪,堪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8年12月16日起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已坦承部分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核與證人 陳志吉林士凱雍保如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如何向被告購毒等情大致相符,其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仍屬重大,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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