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尚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