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林慧婷 上列原告與 翁欣榆 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張桂美
法官田幸艷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