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旻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8萬5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萬1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