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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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潘尚維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
沈志成 律師被告 劉雅芳 上列被告劉雅芳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879號),經原告潘尚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元斐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