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54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何宗達 被告 李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元、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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